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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帮助病患脱离痛苦,执行者却要被告上法庭?

1986年,身患“肝硬化腹水”的夏素文病情恶化,已经无法治愈。在她一双儿女的央求下,主治医生蒲连生终于答应让夏素文没有痛苦的死去。这是我国首例执行“安乐死”的案例,其执行者蒲连生和他的助手却在几个月后被病人的其他家属以故意杀人罪告上法庭,打了长达6年的官司,蒲连生等人才在1991年4月被汉中市法院终审判决无罪释放。看到这里,有人提出了疑问:“安乐死”是什么?...

1986年,身患“肝硬化腹水”的夏素文病情恶化,已经无法治愈。在她一双儿女的央求下,主治医生蒲连生终于答应让夏素文没有痛苦的死去。

这是我国首例执行“安乐死”的案例,其执行者蒲连生和他的助手却在几个月后被病人的其他家属以故意杀人罪告上法庭,除此之外,他们还让蒲连升就职的医院赔偿死者的治疗费用。蒲连升心里清楚,这些病患家属就是来讹钱的,他与患者没有私人恩怨,这场“安乐死”更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进行的,所以他绝对不可能认罪。在看守所里待了492天,蒲连升终于在1991年4月被判无罪。没想到事情再生波折,检察机关不同意这样的判决,提出了抗诉。又是长达一年的官司,蒲连升等人终于迎来了汉中市法院终审判决:无罪释放。

明明是按照病患自身的意愿,帮她解脱,执行医生为什么还要被告上法庭?“安乐死”是什么意思?它的原理是什么?中国现在允许“安乐死”的存在吗?

什么是“安乐死”

从字面上理解,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法救治并且饱受折磨的病人使用一些特殊的药物,使他们能够轻松的死去。从它的医药原理上理解,则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注射氰化物:氰化物会使人体心脏衰竭,但是在中国,氰化物更多用于工业;

注射麻醉剂:给患者注射抑制呼吸的中枢麻醉剂,使人最终呼吸停止而死亡;

注射凝血剂:凝血剂会使人的血液凝结,造成血栓,阻断血液流动,最后造成患者死亡。

但是,不管安乐死有几种方法,在中国都是不合法的,这是为什么呢?要知道,中国古代是有有关安乐死的描述的。北宋有位著名的学者,名叫邵雍。在他晚年的某一天,觉得自己没过几天就会死去。于是他就让家人摆好酒席,一顿痛饮后第二天就去世了,享年六十七岁。有人说这个年龄在古代可是“古来稀”,所以邵雍身上的病痛肯定也不少,为了让自己免受更多的折磨,所以他选择用过量饮酒的办法来进行“安乐死”。古人都能如此豁达,为什么现代中国反而没有“安乐死”了呢

现代中国为什么没有“安乐死”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具体可以归纳为人性和社会两个方面。

在人性方面,生命是这个世界上最宝贵的,也是最不能轻易放弃的东西。站在病人的角度,即使在身患重病以及遭受巨大折磨的情况下,依旧不愿意选择主动放弃生命。站在医生的角度,“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业道德,哪怕病人还有一口气,医生都不应该提出放弃治疗的建议。站在病人家属的角度,“百善孝为先”,如果是家中老人生病住院,来自周围舆论的压力和谴责也不会支持家属做出“安乐死”的决定。

在社会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都没有关于确定“安乐死”合法的法律,也缺少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所以说从整个大的社会环境来看就不适合“安乐死”的存在。其次,如果“安乐死”成为一种合法的死法,很难保证不会有人因为不愿意赡养老人而对其痛下杀手,中国传统道德观念遭到破坏,不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最后,当今社会的医疗水平还没有发达到精确诊断每一例病情的程度,而“安乐死”只能给身患绝症的病人执行,这就形成了冲突,如果出现误诊,那就是害死了一条人命。

这样看来,难道“安乐死”就一点作用都没有了吗?其实不然,只是中国的国情和传统使人们不能接受它,在当今世界,依然有很多国家都承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地位。

“安乐死”的国际争议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法律上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并于2001年4月10日通过了《安乐死法》,规定了执行安乐死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患者必须身患绝症且正在遭受巨大痛苦,必须是患者自愿,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只有满足这几种条件,才允许执行安乐死。除了荷兰,比利时也在2002年5月28日通过了《安乐死容忍法》,成为世界上第二个给予“安乐死”合法地位的国家。

在世界范围内,不同的国家对安乐死持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除了已经立法的荷兰、比利时,中国有关安乐死的学说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持反对态度的人认为执行安乐死违反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只要病人还有一口气,作为医生,都不应该主动放弃。除此之外,有学者认为安乐死会阻碍医学技术的发展,他们觉得人总是在逆境中进步的,如果遇到难以治疗的病症就选择安乐死,那么医学领域的发展将停滞不前。

持支持态度的人则认为安乐死是符合社会利益的,如果已经得知病人身患绝症,继续治疗下去也是浪费资源,那还不如执行安乐死,把资源留给更有需要的病人。同时这些学者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对生命的尊重,但是只强调生命存活的长短而不顾病人正在遭受的折磨,就违背了初衷,安乐死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对安乐死的看法也不同,但是关于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却都大同小异。那就是必须要是患者自愿的想法,执行者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具有完善设施的医疗机构,要有完整的申请安乐死的手续,整个过程都有人监督。

总结

人们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讨论从未停止过,目前也只有荷兰、比利时少数几个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安乐死”的地位,这也说明了“安乐死”合法化还有很艰难的路要走。但是换个角度想想,我们一直倡导“以人为本”,那么尊重每个人的意愿,尤其是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是不是也属于“以人为本”的一环?也许“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是那么难以接受,从社会效益来看,它确实更能节省有效的资源,同时也能帮助病人脱离痛苦。但是它的合法并不意味着人们能够随便放弃美好的生命,这就要求国家不断完善法律,在严格满足安乐死执行的条件下,才能给有需要的病人结束生命的权利。


 

 

参考资料:

https://www.toutiao.com/a7051581305884049933/?log_from=4e3700669525b_1642320101458

作者: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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